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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8-05    点击: 次    来源:国家科技人才服务网    作者:国家科技人才服务网 - 小 + 大

南京(记者苏彩轩)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第十三届省委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从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八个方面提出了关键措施,旨在把江苏建设成为人才强国雁阵格局的重要支点和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承担“江苏担当”,为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做出“江苏担当”。

决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共15条。科技人才培养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要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创新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在科技人才引进方面,要发挥重大人才引进项目的主导作用,加强海外塔伦建设。

在科技人才流动方面,要鼓励高校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鼓励高校科技人才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才流向经济薄弱地区,基层一线和特殊行业。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坚持分类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价,实施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在科技人才激励方面,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决定》指出,要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期评价的结合,科学设定评价和考核周期。对于产出周期较长的个人成就,可采用后评价进行评价。外国科技人才、香港、澳门、台湾科技人才、急需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直接申请和认定高级职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科技人才的境外专业资格、职称和职业技能进行比较认定。经授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成立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符合条件并纳入试点的省级高校可以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开展产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通过认定、一评、多用等方式推进。

根据《决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约定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合理确定科技人才队伍的薪酬,可以采用股权、期权、期权等分配方式,按照规定采取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科技人才的贡献实施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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